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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口袋书(格式)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政策或文件依据上的规范准确全称,勿用简称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主管此惠民资金项目部门的规范全称,以及具体负责此业务内设机构咨询电话。
三、资格对象
注明是普惠还是非普惠。如果是非普惠,说明此惠民资金项目面向的社会目标群体,详细阐述目标对象特征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四、补助标准
介绍惠民资金项目的具体受益内容和受益时限,如以货币形式发放,注明每次发放的具体金额和发放周期。如补助标准分不同档次,详细说明不同档次依次对应的资格条件和受益标准。
五、政策依据
介绍惠民资金项目实施的主要政策和文件依据。在此基础上,简要阐述此惠民资金项目实施的目的、意义和想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六、申报材料
详细介绍资格对象获得受益资格需要准备的全部纸质或证明性材料。
七、办理流程
按照时间顺序,详细介绍资格对象从持申报材料到获得受益资格的具体流程。需依次审批的,注明各审批环节以及审批部门(不限于部门)名称。
八、退出条件
说明享受此惠民资金项目的终止条件。有时间周期的资金项目需注明终止的具体时间。
.改造内容。
(1)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入室坡道、扶手、降低厨房灶台、卫生间蹲改坐或增加坐厕器、浴凳、热水器等助浴专用设备、地面防滑处理、坐便器侧墙设置扶手,洗手盆前端设置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配备拐杖、轮椅、升降床等。
(2)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置闪光报警水壶、为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为有需求的言语残疾人配置交流版、配置专用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饭煲等。
(3)视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在楼梯口、单元门口铺设盲道,卫生间(浴室)安装抓杆、扶手,安装对讲门铃,浴室内安装浴凳或配置沐浴椅、防滑垫。配置盲杖、多功能语言报时钟、语言电子盲表、盲人专用电话和语言电子计算器,配置盲人上网读屏软件、盲人专用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饭煲等。
(4)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配备防走失手环、防撞设备等。
【标 题】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01
【发 文 号】黔劳社厅发〔2006〕20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20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为: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 X2/C2+……+ 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
第三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 X2/C2+……+ Xn/Cn)/N]}/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件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月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第五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 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中的“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岁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八条 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含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今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只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条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中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
第十条 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比例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比例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
第十三条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
附件一: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例:50周岁零11个月退休的按5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
附件二: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年度 |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
1992 | 2406 |
1993 | 2823 |
1994 | 3870 |
1995 | 4475 |
1996 | 4917 |
1997 | 5207 |
1998 | 5385 |
1999 | 6078 |
2000 | 6840 |
2001 | 8314 |
2002 | 9043 |
2003 | 10245 |
2004 | 11602 |
2005 | 14344 |
注:2004年以前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惠府办发〔2012〕101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惠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各相关单位。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惠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和《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黔南府办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同步推进。
国家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惠水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表册。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填写的相关表册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同时将填写的相关表册、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填写的相关表册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表册、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缴费。
(二)政府补贴。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州、县财政负担20元。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三)其他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后,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费。
(二)缴费档次确定后,凭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开据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所在乡(镇)的缴费网点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处开据养老保险缴费收据,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凭缴费网点存单(只收存单,不收现金)为参保人发放养老保险登记证。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每月月底将参保缴费人员的银行回单和缴费凭证送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入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真复核后,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四)参保人员每年续缴养老保险费时,持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到缴费网点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登记缴费记录和开据缴费收据。
七、建立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缴费凭证,记录参保人的缴费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实行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个人账户档案管理制度。
(二)参保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1、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2、地方政府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其它来源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
(三)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存储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利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做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若个人自愿的,可以补缴,补建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的,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当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子女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十、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名册,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格,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册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收到划入的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时停止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村(居)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给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八)对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相关表册及提供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上述资料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自停发养老金至法院宣告死亡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十一、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确定。
十二、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统一按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基金险种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1、县财政局按规定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计划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对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2、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侵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储和划拨,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
(二)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防止冒领养老金工作。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应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认定工作,核减已故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基金安全。若因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村(居)协办员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正式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封存,个人账户存储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执行。
(八)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按时发放,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十三、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
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计生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和核查对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县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十四、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职责
(一)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各乡(镇)需在所辖村(居)明确至少一名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十五、附则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出生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为准。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原则上以本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进行界定;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三)本方案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州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惠府办发〔2012〕101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惠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各相关单位。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惠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和《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黔南府办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同步推进。
国家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惠水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表册。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填写的相关表册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同时将填写的相关表册、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填写的相关表册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表册、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缴费。
(二)政府补贴。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州、县财政负担20元。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三)其他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后,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费。
(二)缴费档次确定后,凭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开据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所在乡(镇)的缴费网点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处开据养老保险缴费收据,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凭缴费网点存单(只收存单,不收现金)为参保人发放养老保险登记证。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每月月底将参保缴费人员的银行回单和缴费凭证送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入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真复核后,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四)参保人员每年续缴养老保险费时,持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到缴费网点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登记缴费记录和开据缴费收据。
七、建立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缴费凭证,记录参保人的缴费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实行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个人账户档案管理制度。
(二)参保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1、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2、地方政府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其它来源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
(三)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存储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利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做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若个人自愿的,可以补缴,补建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的,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当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子女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十、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名册,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格,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册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收到划入的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时停止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村(居)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给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八)对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相关表册及提供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上述资料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自停发养老金至法院宣告死亡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十一、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确定。
十二、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统一按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基金险种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1、县财政局按规定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计划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对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2、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侵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储和划拨,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
(二)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防止冒领养老金工作。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应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认定工作,核减已故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基金安全。若因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村(居)协办员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正式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封存,个人账户存储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执行。
(八)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按时发放,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十三、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
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计生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和核查对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县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十四、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职责
(一)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各乡(镇)需在所辖村(居)明确至少一名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十五、附则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出生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为准。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原则上以本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进行界定;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三)本方案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州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惠府办发〔2015〕94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1日
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及《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2〕1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剩余耕地面积确认办法
(一)耕地面积确认范围
列入参保计算的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面积,开荒地、自留地等其它耕地不列入剩余耕地确认范围。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
(二)确认办法
1.被征地面积由国土部门负责确认,按被征用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进行确认。
2.家庭剩余耕地面积由农业部门负责确认,按剩余耕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进行确认。
3.家庭人口数由公安部门根据征地时被征地家庭本县家庭户籍登记的人口数进行确认。
4.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及家庭人口数进行确认。
(三)人均剩余耕地比计算公式
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农业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67亩×100%。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一)参保申报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签字加盖手印,并将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交至村民委员会。
(二)资格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对其被征地情况和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由村民委员会将申报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身份认定
县国土局、农工局、公安局分别授权镇(街道)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派出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别对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人员情况、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及参保对象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必须张贴到自然村寨。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四)资格确认
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确认结果返回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一)缴费补助申请
经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或《惠水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申领表》。被征地农民申报缴费补助,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
(二)镇(街道)初审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在《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回执》上盖章,交被征地农民本人留存,将《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等资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三)县级复核及补助划拨
1.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缴费补助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助的人员,填写《惠水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申领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保障中心初审,报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进行发放。
2.享受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缴费补助年限仍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应同时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报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认后,按其原享受的缴费补助标准将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为其办理待遇核定、发放等手续。
四、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发基础养老金手续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携带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并签章的《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复核确认后,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
五、办理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变更手续
(一)再次进行身份认定
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应按《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再次进行认定,然后根据是否已满60周岁,分别办理变更缴费补助标准或变更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手续。
(二)申请变更缴费补助标准
未满60周岁,仍在享受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新的《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及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本规程第三条“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的流程进行初审、复核,并按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对其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以后按年执行新的缴费补助标准。
(三)申请变更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
年满60周岁、已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新的《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须在5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在5日内完成复核,按就高原则从其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其增发基础养老金。
六、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人员资格认证
每年的3月至6月,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的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惠水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资格认证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享受补助资格,同时将认证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成认证后,须将相关认证材料报送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存档。
当年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即停止将缴费补助划入其个人账户,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再按规定继续划入。
附表:1.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汇总表;
2.惠水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3.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4.惠水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申领表;
5.惠水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资格认证表;6.惠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7.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
8.惠水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160份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二、资格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户学生)。
三、补助标准
2000元/生·年。
四、办理流程
1.学生申请2.学校评审3.校内公示4.汇总上报5.资金发放6.上报备案。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易地扶贫搬迁
二、资格对象
中央明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十三五”时期确保搬迁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坚持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重点,坚持贫困程度最深的村寨优先搬迁。符合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非贫困人口可以一同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标准为:(1)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2)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3)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4)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扶贫成本大的地方;(5)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
低保贫困户是由于扶贫开发、农村低保“两线合一”产生的,一户家庭既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有非贫困人口。对于低保贫困户,尽量采取其他扶持方式脱贫,不纳入零星搬迁对象。对于纳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低保贫困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及奖励政策,即家庭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奖励,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非贫困人口补助奖励。
三、补助标准
“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四、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办理流程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可向当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工作流程如下:
农户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移民部门三级逐级审核公示,同步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搬迁农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同步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下达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搬迁入住3个月内拆除旧房,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资格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补助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2017年惠水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暂时按城市标准标准1.3倍(691元/月)执行,最终以省、州文件确定的标准为准执行。
四、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应把“家庭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方面情况如实说明清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资格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即按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数进行补助。
低保标准按城乡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2017年惠水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3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528元/年。
四、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应把“家庭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方面情况如实说明清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医疗救助
二、资格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即:老年人为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未成年人为年龄18岁以下(不含18岁)、重度残疾人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对象;低收入家庭为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出2倍的家庭,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补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
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第四类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第五类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2.住院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第七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八类、第九类、第十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四、办理流程
1.一般程序:个人(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入户随机抽查,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程序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一站式”即时结算。已明确身份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报。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3.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第六类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简化手续程序。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资格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即按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数进行补助。
低保标准按城乡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2017年惠水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3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528元/年。
四、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应把“家庭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方面情况如实说明清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临时救助
二、资格对象
1.家庭对象:①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②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④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⑤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精神病人等因监护、抚养、赡养、抚养、照料不力或缺乏,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③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三、补助标准
1.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以1人为单位计发,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2.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①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②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10000元临时救助金。
③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临时救助金。
④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临时救助金。
⑤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⑥生活特别困难、救助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急难对象,可通过临时救助会商、协商形式提高救助标准,个案急难救助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0000元以内。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材料。
(2)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不少于2人,至少有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信息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干部等人员为成员。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成员逐一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4)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审核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资格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40元。
四、办理流程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服药申请
二、资格对象
(1)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2)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3)持有残疾人证。
三、补助标准
1、精神病患者住院(4000元/人/年)2、精神病患者服药(800元/人/年)
四、办理流程
1、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惠水县残联领取《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填报申请;
2、到州残联定点精神病院入院治疗;
3、由州残联统一拨付补助资金到定点精神病院。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二、资格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下肢残疾人及多重残联中的下肢体残疾人。
2、车辆补助对象:三轮电瓶(电动)车、手摇三轮电动车、农用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小轿车等。
3、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下肢体残疾人,可适当放宽车辆限制(如农耕机、残疾人家庭购买的两轮摩托车)。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补助金额为260元整,须以银行卡或农村一卡通帐号形式发放,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
二、资格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明》的智力、精神、肢体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500元/年。
四、办理流程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镇(办)残联初审,县残联复审确定,申请材料,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账号、户名)。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二、资格对象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三、补助标准
当前每年每亩8元,由省、市、县三级按4:3: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政策依据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贵州省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
五、办理流程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向省级财政厅省林业厅提出资金申请→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审核并分解下达补偿资金到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落实管护责任,根据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兑现补偿资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二、资格对象
实施了退耕还林的退耕农户。
三、补助标准
经验收合格后与已兑现补助,每亩退耕地分5年共补助1200元,其中实施的当年兑现补助500元,地上那你那300元,第五年400元。
四、办理流程
县林业局根据省州下达的当年退耕还林任务分配到各镇(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退耕还林农民意愿的普查、登记汇总工作→县林业局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登记汇总的农民意愿表册和地块符合25°以上坡耕地的图斑编制全县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镇(街道)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将退鞥还林任务欧式到具体山头,同时负责完成土地丈量、绘制退耕地块分户示意图、整地、造林苗木采购造林、签定合同、张榜公示及组织自查(自查结果须张榜公示,并编写自查上报结果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各镇(街道)对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张榜公示并配合做好退耕还林后确权发证工作,同时提供退耕还林兑现花名册;不合格的要组织补植并达合格标准→县林业局对各镇(街道)提供的退耕还林兑现花名册进行审核和汇总后拨付退耕还林兑现资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二、资格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疾,并且女方达49周岁以上的夫妻双方。
三、补助标准
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年32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7200元。
四、办理流程
由本人申请,报居委会公示、报镇卫生计生办公示、初审,再报县卫计局复审报州卫计委。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一次性奖励费
二、资格对象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三、补助标准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
四、办理流程
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民,由本人将《独生子女证》审批表报镇卫生计生办,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发放资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一次性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一方全部承担。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新型合作医疗补贴
二、资格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20元。
四、办理流程
由本人申请,报居委会公示、上报镇卫生计生办公示、初审,再报县卫计局复审报州卫计委。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资格对象
城镇持有《独生子女证》,并列入城镇低保的家庭夫妻双方。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200元。
四、办理流程
由本人申请,报居委会公示、上报,报镇卫生计生办公示、初审,再报县卫计局复审报州卫计委。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学一次性奖励
二、资格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就读高中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男孩每人每年500元。女孩每人每年1200元。
四、办理流程
由本人申请,报居委会公示、报镇卫生计生办公示、初审,再报县卫计局复审报州卫计委。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二、资格对象
本县范围内黄牛基础母牛(18个月以上)常年存栏不低于10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合作社(合作社要求集中饲养)等作为补助对象。
三、补助标准
符合补贴对象的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以内,完成了相关的建档立卡,黄牛基础母牛在场饲养期间所产的犊牛按照1000元/头的标准补贴。没产不补,多产多补,上不封顶。
四、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自愿申请→开展基础母牛数量核查→开展项目补助对象公示→签订项目任务书→完成牛群打耳标、建档立卡→开展项目期末母牛及犊牛数量核查→将补助情况报局常委研究→开展项目补助事项公示→根据犊牛数量造表、签章、报账。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
二、资格对象
聘用的201个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补助标准
200元/ 人/月。该笔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四、办理流程
强制免疫—→采样监测—→考核合格—→整理发放结算资料—→发放补助资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农机购置补贴
二、资格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购机,所有生产企业均可直销。
三、补助标准
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我省的农机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四、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到县级/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公示补贴对象—→核查补贴机具 —→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惠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二、资格对象
1、住房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为危房。
2、户籍为原农村户口,居住在城镇规划区以外,且是房屋产权实际所有人并在当地居住。
3、已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内且符合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危房户。
4、户主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民政部门评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以及其他住房鉴定为危房的农村困难家庭。
三、补助标准
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危房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评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镇(街道)派干部参加监督,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镇(街道)危改办,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县级审批。县危改办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在镇、村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同意进行危房改造。